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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危货运输经营者须有5辆以上专用车
发布日期:2013/4/10 来源:湖北大力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应拥有自有
专用车
辆(挂车除外)5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应自有
专用车
辆(
挂车
除外)10辆以上;应拥有自有或者租借期限为3年以上,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新修订的《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简称《规定》)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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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专业车辆设备管理、运输环节、监督检查、法律责任进行了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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