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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挂车使用年限获调 载货车拟定为15年

来源:湖北大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1/10/18  查看次数:2460

    近日,商务部发布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意见征求截止日期为本月30日。

●  报废标准统一

    此前,为了保证道路行驶安全,国家有关部门陆续颁布了《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关于印发<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的通知》等一系列法规。而《意见稿》通过实施之后,上述规定将同时废止。今后,国家将依照机动车的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等方面的状况,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实行引导报废。

●  半挂车使用年限延长

    据有关人士介绍,此次《意见稿》,对于营运车辆,拟定了具体的使用年限和行驶里程参考值。其中,三轮汽车、装配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报废年限为9年;搭载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车为12年;全挂车、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等的危险品运输车参照之前10年的标准,而集装箱半挂车的报废年限则延长到了20年,其他类型的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在内的其他载货汽车也明确规定为15年。

    而对于达到使用年限,经过维修和调整后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大气污染物排放等相关国家标准,且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未取得合格标志的在用车辆,将实施强制报废。

    除了使用年限外,车辆的行驶里程,也被作为一项重要指标。《意见稿》规定,单缸发动机低速货车的行驶里程为30万公里,微型货车为50万公里,危险品运输车为40万公里,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在内的其他载货车则为60万公里。

    专家表示,这是国家在设定报废年限时,首次将半挂车同牵引车区别对待,为半挂车单独制定使用年限。“此次《意见稿》对于半挂车使用年限的明确,使一直悬而未决的半挂车使用年限过短的问题得到了妥善解决。”一位物流企业负责人欣喜地说,“这样一来不光可以降低企业的成本和负担,节约社会资源,也有利于集装箱行业和甩挂运输今后的发展。”

●  业界人士建议

    首先,针对国内个体载货车主较多的特点,报废标准的制定和实行,应该考虑车主的权益;其次,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力度,应进一步调整跟进;再次,报废车辆的回收处理工作,仍需进一步细化和落实;最后,基于我国汽车强制报废制度,一直采用的以使用年限为主、使用里程为辅的方式,建议要更多地从实际车况角度出发,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报废、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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