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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条例》将修改 尚无最新版本

来源:湖北大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1/9/1  查看次数:2540

    8月18日,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政策法规司联合举办《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工作座谈会。

    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条例》,并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既有的一些法规政策已不适应行业发展需求。加紧修订《条例》,成为全行业面临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战略任务。

●  多次修订

    在网上进行一番搜索后,记者并没有查到《条例》的最新修订版。经过努力,记者找到了《条例》第七版修订稿(以下简称《条例》第七稿)。“在网上肯定查不到最新修订版,只能等《条例》正式公布后才能搜索到。到目前为止,《条例》经过了至少7次修订。作为物流行业从业者,我们手里也没有最新版本。”北京市某物流企业负责人告诉记者。

    2010年10月20日,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主办“新时期道路运输业发展大调研成果转化应用工作验收总结会”,大调研十大课题之一的《道路运输条例》(修订案)课题通过审查验收。据了解,交通运输部自2010年启动《道路运输条例》修订工作以来,已在兰州、北京、海南、郑州、乌鲁木齐等地先后5次召开征求意见会。今年年初制定了《道路运输条例(修订稿)》征求意见单,共收到全国各地意见建议574条,采纳率达72%。

●  多处变化

    “《条例》主要修订的内容包括5方面:一是强化道路运输管理新职能。明确将出租车、汽车租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物流市场有关管理等内容纳入法规调整范围,《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则单独出台,未纳入调整范围。二是强化地方政府的权利义务。在明确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责的同时,此次修改对地方政府的权利和义务也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三是强化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突出规划在道路运输市场资源调控中的作用,强化招投标制度的法律地位。四是强化货运市场监管职责。明确货运经营的分类,提高货物运输经营特别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市场准入条件。五是强化安全监管体系。围绕促进道路运输安全运行长效机制建设,此次修改从人员条件、技术装备、动态监管、制度建设、责任落实等方面明确了政策要求。”交通部道路运输司司长李刚介绍道。

    据了解,《条例》第七稿总计118条,比照原《条例》修改了38条,增加了40条,保留了40条,删除了1条。通过对比,记者发现,《条例》第七稿与《条例》的不同,主要包括如下几方面。

    第一,对客运经营、货运经营、国际道路运输进行了定义。客运经营包括班线客运经营、包车客运经营、旅游客运经营和客运站(场)经营。货运经营包括普通货物运输经营、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无车承运经营、货运站(场)经营。国际道路运输包括国际道路定期旅客运输、国际道路不定期旅客运输、国际道路过境旅客运输、国际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国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国际道路过境货物运输。

    第二,对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增加了“驾驶人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和“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动态监控设备和通讯工具”两项规定。

    第三,增加了无车承运方面的规定。无车承运经营,是指无车承运经营者以承运人的身份接受托运人的委托,通过货物运输经营者完成货物运输,向托运人收取运费,承担承运人责任的经营活动。申请从事无车承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办公设施;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申请从事无车承运经营的,应当交纳保证金,保证金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无车承运经营者应当公平交易,合理确定价格,按规定与承托运双方签订统一格式的书面合同,不得妨碍公平竞争,不得违反规定超限超载运输货物,不得混装危险货物或国家禁运物品。

    第四,新增了对甩挂运输的鼓励措施。

    第五,新增了对汽车租赁经营的规定。申请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自有汽车不少于20辆,且车辆总价值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租赁汽车应是新车或达到一级技术等级的在用车,并具有齐全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有不少于车辆总价值5%的流动资金;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停车场地;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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