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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治理超载超限 还得解决物流业顽疾

来源:湖北大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1/5/31  查看次数:2492

    相信对于从事货运的个人和企业来说,将在7月1日起施行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有关超载超限的规定已经耳熟能详。超载超限是个老问题,各种治超措施也是层出不穷。如果说计重收费是从经济上让用户感到超载不划算,那么《条例》则是从运输资格上加以管理。

●  为治超《条例》出4招

    伴随着《条例》施行的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路管理条例》)废止。

    1987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公路管理条例》,1988年1月1日起《公路管理条例》施行。2008年12月27日,国务院修改《公路管理条例》并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查看修改前后的《公路管理条例》,都没有对公路超载超限的规定。

    “近年来,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联合集中‘治超’,在取得明显成效的同时仍不时出现反弹。为依法治理这一‘顽疾’,《条例》总结近年来的‘治超’经验,主要做了以下规定:

    一是对车辆的生产和销售实施监管,强化源头控制。《条例》规定: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总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生产、销售。

    二是对大宗货物集散场所实施监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场所及货运站进行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并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

    三是完善‘治超’检查措施。《条例》对超限检测站点的设置、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的监督检查职责和规范执法,以及禁止阻碍、逃避超限检查的行为等,做了明确规定。

    四是加大对违规超限运输行为的处罚力度,以保障各项规定能够得到切实遵守。”国务院法制办、交通运输部相关负责人表示。

●  运输业“很受伤”

    “现在的运输成本太高,不超载就没办法赚钱。《条例》实施后,1年内超载3次就吊销营运证,对我们来说真是两难。”一位卡车用户表示,《条例》确实是“沉重一击”。

    受到《条例》影响的还包括商品车运输行业。国内某知名商品车运输企业负责人告诉《商用汽车新闻》记者:“整车物流与普货物流最大的不同点,就在于其挂车是违规的。我国现有的商品车运输车标准长度是16.5米,只够一般的轿车3辆的长度。按照上下各3辆的标准,只允许拉6辆常规轿车,这样操作只能赔钱。

    一般来说,商品车运输车长度会加长到20~25米,运送12辆车,货物总重只有20多吨,加上运输车本身10多吨的自重,总重只有30多吨,并不超载,这与集装箱、煤炭运输等货物的运输是完全不一样的。这个行业目前还不规范,国有企业不敢投资,目前的投资主体很多是个人或者小型民营企业。随着《条例》的施行,投资主体可能会减少。”

    3月22日,中远物流宣布,已全线转让汽车物流业务并正式退出商品车物流行业,似乎证明了这位负责人的观点。

●  执行效果引猜测

    在此前的多次集中整治超载超限中,有时候相关部门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而且一旦物资短缺,还主动放宽载货尺度。

    “我对《条例》的效果不抱有绝对的信心。”一位汽车经销商坦言:“在传统的人情、亲情关系环境下,很难彻底改变超载超限的现状。不过我认为,《条例》对汽车行业会带来一定的好处,因为由于对超载的治理,单车运货量下降,用车总量会上升。”

    有专家提出,就目前公路运输业来看,如果仅一罚了之,很可能会出现两大现象:一是物流成本进一步提高,并转嫁给消费者;二是公路货运企业全面萎缩。而这都违背了《条例》的初衷,所以除了一方面严格治理超载超限外,另一方面还得从解决物流行业的顽疾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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